西乡· 一块清代石碑的故事!
来自:西乡文物
在2009年3月开始的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文物工作者在西乡县沙河镇马踪滩村原小学内,发现一通立于清光绪七年(1881)的《遵示永杜碑》。石碑文字清晰可辨,主要内容为禁止除县正堂(县令)以外的任何下级官僚受理民事诉讼。
这块官府发布的告示,为什么反复强调只有县正堂大人才有裁断民事诉讼的权力?这要先从清代县级官僚架构及各自职权说起。
至清代,县衙作为县级基层行政权力的核心,其秩官设置和人员编制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组织较完备的程度。清代县级官僚机构包括知县、县辅佐官及其他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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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知县。知县乃一县之长,常被称作“正印”、或“正堂”。知县作为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京县为正六品,京县外为正七品),主要负责县境内的全面治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依照律令,决断讼案,刊发判词告示,治理乡民,维护秩序,淳正民风,安靖地方;二是春夏农忙季节,巡行乡间,劝课农桑,赈济灾荒和贫苦乡民,体恤商贾;三是遵照清制,核准田亩,依地征粮,清查人丁,按丁征银,征收田赋、税粮及徭役,足额上解,县衙存留赋役银钱及各项税银,用于俸禄、养廉、役工、食用、祭祀、缮修、驿站、杂费以及陈情上奏;四是讨伐狡诈,铲除不忠,维护纲常,坚固城池,加强防守,严防暴乱,剿灭叛逆,守土安民;五是遵从“庙学合一”的古制,确立儒教地位,建庙以尊孔,兴学以教化,振兴休养,旌表忠义,倡导民风。同时,还要按照朝廷政令和礼制的规定,荐举人才、宣读朝廷法令、择取年老而贤能的人按时供给酒食并加以礼敬,组织地方祭祀孔庙、祷城隍、祈雨神,以求福佑等等。
从上不难发现,有关民生之事,“正印”之责几乎都有涉及,而层层下达的政令,最后都得由县“正印官”来执行落实,县域治理的好坏,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更与辖区百姓的温饱哀乐息息相关。清代徐栋《牧令书》之“自序”有云:“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因而,知县,就是一县之大家长,常被称为百姓的“父母官”。
再说县辅佐官,包括“佐贰官、首领官、杂职官”三种,是辅佐知县办理公务的骨干力量。
佐贰官,包括县丞和主簿。县丞,正八品,又称“二尹”、“分县”或“左堂”, 掌管全县文书档案、仓库、钱粮、征税等事,下设攥典1人,协助其办理公务;主簿,正九品,又称“三尹”、“书记”,掌管全县户籍、文书办理等事,下设攒点1人,协助其办公。多因事或县分大者,添设县丞,征比钱粮,审理詞訟;事简之县,也有不设的。据《西乡县志·建置志》(民国22年薛祥绥稿,37年石印本,下同)参《张志》(清道光张廷槐䉵修)、《赖稿》(民国初赖运淑䉵修)载:清嘉庆十年,在西乡县五里坝建县佐署,由县丞分防,至民国,易为县佐。
首领官,即典史,又称“右堂”、“县尉”或“廉捕”,从九品,有的无品级、未入流,其办公处称为“捕廰”,掌管治安、缉捕、稽查狱囚等事宜。凡县不设县丞、主簿者,其职责均由典史兼领,因而,俗称之为“杂职首领官”。其属下有攒点1人、门子1人、马夫1人,协助其办理公务。
杂职官,主要指巡检司巡检一类。非每县有设,或设于州县关津险要之处,或设于人口繁多之域,或设于市镇发达之区,一般秩正九品,与佐贰官同属佐杂,镇抚县境特定区域,并有文武之分。因其属县派出机构,又有副巡检之职,秩从九品。据《西乡县志·武备志》载:明代,西乡设盐场关(今属镇巴县)、大巴山、子午镇三巡检,督捕盗贼。隆庆间,何勉倡乱,勦平后,移汉中通判驻渔渡坝(今属镇巴县),寻改驻西乡城。至崇祯间,置守备,驻盐场关巡檢署。《清史稿·地理志》《西乡县志》载:清雍正末,于汉中府南郑县青石关、西乡属盐场关、大巴山,凤县属清风阁、留坝置五巡检司。嘉庆七年,析西乡县东南二十四地置定远厅(中华民国建立,改称镇巴县),添设定远厅简池坝巡检,西乡县原设盐场关巡检一缺移驻定远厅姚家坝地方,为姚家坝巡检司。嘉庆十年,移涧池坝驻黎垻为黎垻巡检、姚家坝驻渔渡坝为渔渡坝巡检。至清末,汉中府设巡检司七:佛坪厅属巡检兼司狱、袁家庄,定远厅属黎垻、简池坝,南郑属青石关,褒城属黄官岭,西乡属大巴山移驻峡口镇。
巡检与县丞、主簿类似,均属因事而设、或因事而移,掌缉捕盗贼匪类、盘诘奸宄、解送钱粮、监察平粜、督修围基、编查保甲,维护社会治安及公共事务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职能,是清代次县级政权的主体之一。至于“命盗重案”,则由县丞、巡检逐级奏请,呈报朝廷,经部议、或谕批,“除命盗重案仍归州县正印审办外,其逃盗、奸匪、赌博、斗殴、私宰等事,俱听该县丞、巡检就近稽察办理。”
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巡检,均由吏部铨选,皇帝任命,故而常以“朝廷命官”相称。其他知县属官,如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及河泊所大使、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等等杂班,都不是正印官,不享受官府俸银,故称杂职官(从九品)。其品级最低,是未入流之属官的合称,系县衙内实际上的办事人员。驿丞,是递铺司的首领官,掌管驿站邮传、递送(迎送过往官员)等事宜;闸官,主掌水闸的收泄启闭;河泊所大使,掌收渔税;税课司大使,管理商税,对商贾、侩屠、杂市皆征税,民间买卖田宅,负责在契约上盖印。同样,如驿丞、闸官、河泊所大使之属,也多因事繁、或县分大者而设,事简者不设。
影视戏剧中清代县令的形象网络推图
除“正印、佐贰杂职、首领官”必备官员外,各县衙门一般比照“中央六部”,也分设“吏、户、礼、刑、兵、工”六房及其“三班衙役”,作为县衙日常办事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每房设“典吏”1人,分别称之“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其工作人员常称作“攒点、书吏、书办、书役、胥吏”。三班衙役,即“皂班、壮班和快班”,他们和禁卒、门子、仵作、稳婆以及粮差等,统称“衙役”,都是招募自民间市井,属于职役性质之义务职而服务于县衙,担负站堂、行刑、拘捕、查脏、催科、征比、解囚等差事,仅仅享有低微的“工食银”,而无“官俸”。
除“六房胥吏、三班衙役”外,还有幕僚、幕宾,俗称师爷。师爷非官非吏,乃是知县私人聘请的顾问,工资由知县支付,帮助处理公文,代行政务,沟通上下,出谋划策。

小小县衙门,俨然一独立王国,官吏设置不可谓不全。按说,大小官吏各司其职,正堂大人只需垂拱而治,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民间词讼”只能由他本人受理?
碑文里讲,正堂大人以下的文职、武弁,根本是置官府“民间詞訟暨一切民事,俱歸各府、州、縣正印官,訊断詳辩”之定例于不顾,擅自受理县境内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因为控告之人本来理亏,害怕直接去正堂大人那告状受到责罚,就去下级官吏那里告状,仗势欺压善良懦弱的老百姓,人民深受其苦。
当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县衙具体办事人员不仅需要遵守“勤绩、廉洁、谦让、笃实、不犯赃滥”的守则,而且均没有俸禄和工食银,只能靠微薄的纸笔费、抄写费、饭食费等维生。他们见钱眼开,巧立名目,获得各种收入:如加盖印戳收“戳记费”,告状预先登记收“挂号费”,帮助传递状子收“传呈费”,状子递上去官员数日不批,帮忙催批收“买批费”,状子批下来又可收“出票费”,请求调解和息收可收“和息费”。刑房胥吏往往在传票上动脑筋,户房胥吏更在钱粮税票上做文章。官员对胥吏的陋规收入虽然也有所察觉,但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因为衙门收入有限,不能给胥吏多发钱,如果完全革除陋规,胥吏也会另找门路,进行敲诈,谋取各种私利,以补其收入之低微。六房胥吏,实际上承揽了县衙的全部事务和权力。虽然其人员非朝廷命官之属,不从国库中支付俸银,然而其手握实权,因而便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权力,横征暴敛,索贿受贿,中饱私囊。特别到清朝中叶以后,书吏擅权以成为积重难返之弊病。清代曾流行一句话曰:“任你官清似水,难免吏滑如油。”这是对县衙胥吏的真实写照。
那么,朝廷对基层这一弊端是否有察觉,并采取措施加以杜绝?答案是肯定的。
随着明、清时期州县权力的日益集中,州县佐贰官受理词讼的行为逐渐被严格限定。明代,有“凡清军、捕盗等官,有应问词状,必由掌印官受理,转发问断”的旧例。弘治年间,又有“非掌印官不许受词讼,而佐贰官分理一事者,各以其事受词”的新例。受理词讼,渐成为印官独享的权力。因此,早在明代,已经有“佐杂不准擅受民词”的规定。明隆庆元年(1567)十二月,户科都给事中魏时亮奏:“佐贰官如有违例擅受民词者,罪之。”“得旨:近来司府官避事怠职,其于讼词弗亲听理,一概批委所属,以故作弊多端,百姓受害,殊非朝廷设官为民之意。今后有蹈此者,抚按官即指名民奏治。”皇帝要求巡抚、巡按对擅受词讼的佐贰官奏请处罚。
清代以来,沿袭明代律例,并制定了更为繁杂的律例体系,严格禁止佐杂擅受民词的惯例也得到延续。康熙十五年(1676年),清廷对此重新作出规定,并编入康熙《清会典》:“凡佐贰官擅准词状。康熙十五年议准,佐贰官员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若擅准词状者降一级调用。如正印官不行查报,事发,正印官罚俸一年。”雍正《吏部处分则例》有载:“佐贰等官,凡词讼不许准理。如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如佐贰等官擅准词状,降一级调用;正印官不行查报,罚俸一年。”同时,规定:“若因佐杂擅受,印官滥批致毙人命,则佐杂即革职且永不叙用,而印官则据情形受降级或革职。”嘉庆《清会典》卷四十二《刑部》、光绪《清会典》卷五十五《刑部》均载记,曰“凡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户婚、田土之案,皆令正印官理焉。”并附注,曰“缉捕官,除察访不轨、妖言、命盗重事外,其余军民词讼,不许干与;提镇副参等官,惟有告叛逆机密重情,准接受词讼,会同有司追问。若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民词,均不得滥受。分防佐贰等官,所收呈词内有命盗等案,即移交州县拘提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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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这位王姓西乡县正堂大人,也不过是将清廷三令五申之规定再次勒石以记,昭告县民而已。那么这样的郑重其事刻石记录,能否使得看似职责分明的各级官吏不越权,分走正堂大人按“定例”应该享有的权力?值得我们做更多思考。
不过,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断:这位王姓知县或者是初任西乡县,不过想借此敲打敲打属下,树立自己的权威;也或者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要把这最能给自己带来可观利益的“肥肉”独自享用罢了。
附录:石碑碑文
遵示永杜
钦加同知衔特授西郷縣正堂兼摄儒学加五级纪録十次王,奉
钦命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右副都御史巡陕西等處地方赞理軍務兼理粮銄馮
为嚴禁擅受民詞並朦混呈告。事照得设官分職,文武既各専司,正印、雜班事務亦各有専责,功令森嚴,岂容紊亂。民间詞訟暨一切民事,定例俱歸各府、州、縣正印官,訊断詳辩。其餘文職之佐贰雜職,暨各營武職将弁,無論同城分防、分汎,俱只有弹壓地方、缉捕奸宄及専管监狱之责,均不准干预民事,傥有越分侵職、擅行管理,即干吏議,处分綦嚴。至有事件,應行申訴、控理之軍民人等,亦當前赴本管地方正印官衙门呈告,傥有希圖颠倒是非,将地方官應行審辦事件,輙赴文職佐雜衙署及武職營汎,朦混呈控,即干满杖罪名,盖所以嚴杜需索拖累之弊,乃日久弊生,官民俱不知例禁,越分妄为,無所底止。本部院,訪闻南山興安、漢中二府所杘,各㕔、州、縣,文職佐雜、武職将弁,無不擅受民詞,以曲为直,籍端需索,其理曲,軍民自揣所控之事無理,恐赴正印地方官衙門呈告受责,故意将無理之事前赴佐雜營汛衙署呈告,希圖以势欺壓,以致懦弱良民受害無穹,言之殊堪痛恨。若不嚴行禁止,其何以儆官邪而安良善,除分巡漢、興二镇,並行陕安道,督饬興安、漢中二府嚴行稽查,揭奉外合行,出示嚴禁。为此示仰,文武官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後,文武员弁悉宜谨守,官箴各勤分内應辦公事,均不准越分侵職,擅受民詞。该軍民等,遇有應當申訴,無論大小事件,俱各遵例,前赴本管地方文職正印官衙門控理,均不准再赴文職佐雜衙署及武職營汛呈告。倘敢不遵,即令再有擅受及混告者,仍敢不细查出,或被告發,官则嚴叅,民则重惩,决不稍寛,各宜禀遵毋違,特示!
右仰通知。
大清光绪七年九月吉日,苦竹垻上下两牌绅粮閤地公请仝立。
注:该石碑通高1.38、宽0.68米,青石质,圆首方趺,额钤线刻方形篆书官印2方。

